菏泽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办法》共分18条,规定了市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和补偿对象,实施机制,合作机构条件,申请及补偿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自2020年5月12日起施行。
(一)确定了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其中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5%,市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5%。
(二)明确了支持企业的范围。一是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贷款对象明确为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
(三)规定了合作银行的条件。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且符合以下条件:在科技企业、科技人才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贷款利率参照相应期限LPR确定,加点幅度不超过270BP。
(四)明确了补偿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县区科技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由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市人民银行将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积极推介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对我市地方法人机构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在货币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备案,未备案或未如实提供符合本办法要求备案信息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市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