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樊农发[2014]10号
区农业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樊城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办)农机服务中心、财政所:
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4〕12号)文件精神,为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推动我区农业机械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我们研究制定了《樊城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樊城区农业局 樊城区财政局
2014年4月30日
主题词:购机 补贴 方案
樊城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15份
樊城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年,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进行补贴。
一、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区所有涉农镇(办)。
(二)资金规模。中央财政预拨樊城区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0万元。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三、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全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有效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优先补贴对象:一是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二是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三是农村计生家庭。
单个农户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5万元的限购1台;承包耕地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四、补贴操作程序
按照“简化申请、定点核实”的原则,确定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申请。农民凭身份证原件向区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应提供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以下统称身份证明材料)。区农业(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核,按照“先到先补”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若补贴资金缺口较大,则按照优先原则和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补贴对象确定后,由区农业(农机)部门将信息录入补贴系统,会同区财政局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全价购机。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机议价购机。经销商须当场出具全额机打***、《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以及售后服务凭证。
(三)机具核实。补贴对象须携带身份证明材料、确认通知书、购机***、“一卡通”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到区农业(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接受核实并提交资料。区农业(农机)部门现场核实并受理资料。核实无误后,区农业(农机)部门填写《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还要申领牌证。对条件不符或者资料不全的,区农业(农机)部门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
(四)补贴公示。区农业(农机)部门定期编制《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通过当地农业(农机)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在购机者所在村委会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机)部门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的“一卡(折)通”;补贴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拨付至合作组织账户,不得拨付个人。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区农业(农机)部门;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指定专户,区财政局在购机***上签署“补贴已退”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区农业(农机)部门。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部门职责
(一)农业(农机)部门
区农业(农机)部门:(1)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省级购机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机)审核。(2)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受理申请、机具核实、资料审核、登记建档、补贴公示等,至少每月向区财政局报送一次补贴结算资料;做好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报送信息及材料;在网站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加强对辖区内经销商的管理,受理举报投诉,及时处理补贴产品质量纠纷,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与乡镇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3)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机)部门。
(二)财政部门
区财政局: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兑付和结算工作;拨付补贴资金到农户“一卡(折)通”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资金监管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区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樊城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纪检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区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2〕30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和搭售杂志书籍,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严禁区农机、财政部门和农机企业在补贴操作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加强补贴机具登记管理,对所有补贴机具实行编号建档,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必须实行人机照相,并在系统中上传人机合影,人机照相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机具铭牌标识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信息一致。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的铭牌标识照片都必须在补贴系统中上传。
加强补贴机具档案管理,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每份农户购机档案内容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2.购机户身份证双面(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4.购机***复印件;5.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仅限入户核查机具);6.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农户购机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申请登记。将购机补贴实施与“三率”列管有机结合,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与农机监理部门管理信息有效对接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区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受理农户结算资料后,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通过“公示到村”或网上公示等形式,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对补贴金额1500元以下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区农业(农机)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区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落到实处。对无法移动的机具、单机补贴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要逐台入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填写《湖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其他机具可通过组织开展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核查比例应不低于购机总数的15%。
区农业(农机)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区农业(农机)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的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
区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切实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中央补贴资金运行安全。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区农业(农机)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将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五)强化考核,注重实效。继续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工作,真正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做好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总结并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