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武穴市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充分集中民智、汇集民意,现将《武穴市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在武穴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5月16日—5月22日
通讯地址:武穴市政数局审批协调股(市行政大楼135室)
邮 编:435400
电 话:0713—6285988
电子邮箱:1239051553@qq.com
***:《武穴市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武穴市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暂行办法(试行)》(鄂审改办〔2016〕17号)、《黄冈市区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相关政策规定(试行)》(黄政办发〔2020〕4号)等文件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武穴市中介服务平台,是指武穴市统一建设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第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通过武穴市中介服务平台购买的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和招投标代理服务。
第四条 必须通过武穴市中介服务平台购买中介服务的:
(一)武穴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含PPP项目、使用债务资金项目等)。
(二)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以项目备案金额为准)。
第五条 非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在武穴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自愿通过武穴市中介服务平台自行购买中介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数局负责统筹武穴市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等工作,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中介服务申请,按规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考评。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梳理、编制、公布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等要素,严把中介服务机构进驻资质关。
(二)对已入驻中介服务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资质(资格)管理,对不符合入驻条件、已取消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市政数局按规定将其从中介服务平台予以清退。
(三)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处理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投诉,查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市政数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和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所需资金。
第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揭示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市发改局负责会同市政数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中介服务机构明确收费服务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以及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无法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竞价确定价格。中介服务机构制定的收费价格需要调整的,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政数局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商定。
第十一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选取通知书》必须是该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采购或招标的要件;必须是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优惠政策兑现的凭证;必须是政府性投资工程资金结算拨付的必备要件。
第四章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管理
第十二条 武穴市中介服务平台按照“非禁即入、宽进严管”的原则,由市政数局向社会发布征集入驻公告,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服务平台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市政数局初审通过后转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资质信息资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即可登记入驻。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根据中介服务性质和内容,由市政数局提供定价摇号、最低价中选、均价比选、自主选取四种选取方式,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选择。
(一)定价摇号。对中介服务技术没有特殊要求且已经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项目,通过网上摇号系统(特殊要求可采取现场摇号)在符合条件的报名中介服务机构中摇号,随机抽取一家作为中选单位。
(二)最低价中选。对中介服务技术没有特殊要求但没有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最低价中选方式选定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业主单位确定中介服务机构报价上、下限及报价次数,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登录平台进行报价,报价次数不超过3次,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按最低价中选原则选定中介服务机构。
若最后一轮出现最低报价相同情况,则系统启动摇号程序,在最低报价相同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摇号选定中介服务机构。
(三)均价比选。建设项目对中介服务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采取均价比选方式选定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业主单位确定中介服务报价上、下限及报价次数,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登录平台进行报价, 报价次数不超过 3 次,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报价以最接近所有已报价中介服务机构最后一轮平均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若正负偏离相等,则优先选择负偏离价格作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若最后一轮出现报价相同且都为最低价差报价时,从中摇号选定中介服务机构。
(四)自主选取。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可自行自费选择中介服务平台内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参照上述方式选取。
第五章 中介服务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服务。项目业主单位通过登录中介服务平台网站或者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窗口提起服务申请,填写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预算费用、选取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发布公告。市政数局负责核实通过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申请,根据项目业主单位的需求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至中介服务机构报名截止,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报名参与。已入驻中介服务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收到平台的电话通知或者短信通知后,在无特殊因素影响下应积极参与。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由市政数局负责组织,选取过程全程公开直播或录像,公开选取结果确定后发布中选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政数局连续两次发布公告仍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的,照择优选取的原则,选取中介服务平台年度综合评价前三名的同类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摇号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发放通知书。中选公告期结束后,市政数局向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发放《中介服务机构选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凭《中介服务机构选取通知书》与项目业主单位接洽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要求,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金额、数量、质量要求、时限要求、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合同备案。中介服务机构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送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并在中介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算。项目业主单位在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合同约定结算拨付费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统一结算。
第六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价管理由市政数局牵头,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一事一评”和年度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标准见《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2)。
第二十四条 以年度为计算周期,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单个项目综合服务评议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累计达到1次的,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同类资质服务3个月;累计达到2次的,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同类资质服务6个月。
凡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将清退出中介服务平台:
(一)以年度为计算周期,单个项目综合服务评议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累计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中选结果的;
(三)中介服务机构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经核实的,以及伪造业绩资料、资质的。
中介服务机构被清退出中介服务平台的,自被清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进入中介服务平台,同时将《清退决定书》抄送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合同签订前对中介服务选取过程中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项目业主单位可在项目结束前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行为的进行投诉。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必须是相关中介服务选取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投诉渠道为中介服务平台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办不成事”窗口。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政数局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受理的投诉件反映的具体行业问题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整改。
第三十条 市政数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不属于武穴市中介服务平台中介服务清单(***1)内的服务事项,项目业主单位可自行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费用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1.武穴市中介服务清单(第一批)
2.武穴市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1
武穴市中介服务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1 | 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 |
2 | 财政部门 | ppp咨询 |
3 | 财政部门 | 专项资金审计 |
4 | 财政部门 | 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审核 |
5 | 财政部门 | 会计咨询服务 |
6 | 财政部门 | 财政投资评审 |
7 | 财政部门 | 绩效评价 |
8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9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10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项目申请报告书编制 |
11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节能评价报告编制及评估 |
12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价格认定 |
13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14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成本监审 |
15 | 公安部门 | 安全评估 |
16 | 公安部门 | 专业知识培训 |
17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8 | 公安部门 | 安装实名登记系统 |
19 | 公安部门 | 编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20 |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 招投标代理 |
21 | 交通部门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图纸文件编制 |
22 | 交通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23 | 交通部门 |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
24 | 交通部门 | 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25 | 交通部门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
26 | 气象部门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27 | 气象部门 | 雷电防护装置检查报告 |
28 | 气象部门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29 | 气象部门 | 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 |
30 | 人防部门 | 人防工程施工图文件设计审查 |
31 | 人防部门 | 人防工程设计 |
32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33 | 生态环境部门 | 清洁生产 |
34 | 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保护检测 |
35 | 生态环境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36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检验报告 |
37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 |
38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 |
39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40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水库建设的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41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42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43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44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水库建设的初步设计报告 |
45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拟采取的替代或补偿方案编制 |
46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47 | 卫健部门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48 | 卫健部门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49 | 卫健部门 | 出具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50 | 卫健部门 | 出具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检测报告 |
51 | 卫健部门 | 出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
52 | 文旅部门 | 文物影响保护方案编制 |
53 | 文旅部门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54 | 文旅部门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55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竣工验收报告 |
56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现状评价 |
57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预评价 |
58 | 应急管理部门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5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监理 |
6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勘察 |
6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设计 |
6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造价咨询-工程预算 |
6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造价咨询-工程结算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材料检测报告 |
6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
6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6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6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纸审查 |
6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审查 |
7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面积测绘 |
71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地形图测绘 |
72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建筑物及围墙放线、验线 |
73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
74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宗地图 |
75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1:500或1:2000实测地形图 |
76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77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压覆矿产评价报告 |
78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土地评价报告 |
79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
80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81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规划设计服务 |
82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83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土地成片征收开发方案 |
84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85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地价评估报告 |
86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房地产评估 |
87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工作审核技术服务 |
88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年度国土绿化和检查验收 |
89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编制 |
90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年度矿山监管技术服务 |
91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火烧面积、蓄积、林木株数界定 |
92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用地报批组卷及技术服务 |
93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抽查, 三率核查 |
94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涉及占用或调整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审查 |
95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96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采伐调查设计相关报告 |
97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复绿方案编制 |
98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卫片执法工作技术服务 |
99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矿山遗留净残值评估 |
100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 |
101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矿业权设置可行性论证 |
102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103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宗地图、宗地现状对比图 |
104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105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国土空间规划 |
106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耕地“非农化”核实整改工作技术服务 |
107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土地复垦方案 |
108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林业作业设计调查 |
109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 |
110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测绘检查报告 |
111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建设工程规划技术论证报告编制 |
112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林业工程规划设计 |
113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的审批 |
114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矿山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
115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多测合一联合审批 |
116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采矿权评估报告 |
117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建设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报告 |
118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119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土地成片征收开发方案 |
120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压覆矿产资源报告 |
121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建设项目林地现状调查表 |
122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涉及占用或调整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申报 |
注:该清单后期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增减。
***2
武穴市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中介服务平台内所有项目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评价方法
项目业主单位对中选机构的单次服务进行“一事一评”,市政数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有项目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评价。“一事一评”由项目业主单位在中介服务平台进行评价,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年度综合评价由市政数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一事一评”得分和年度评价标准对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分,总分100分,市政数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占50%。评价结果共分为四个档次,前两个档次的中介服务机构将优先作为直接选取对象。
三、“一事一评”评价标准(100分)
评价内容含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五个方面,每项评分为20分。
(一)服务质量。以入驻中介服务平台承诺、报名申请承诺、签订合同条款内容为依据(以下同),对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水平熟悉程度、办事效率、响应速度、经办能力等方面评价。
(二)服务时效。服务选取时承诺时间、经办过程中事项协商完成时间、合同签订服务时间是否如期。
(三)服务态度。是否主动服务,积极沟通; 是否一次性告知业主单位所需要材料及时告知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并积极处理。
(四)服务收费。是否按中选价或合同价收费,有无擅自提高收费、增设收费事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
(五)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操作流程提供标准、规范的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政策规定,是否达到项目单位的服务预期。
五、年度综合评价评分标准
(一)行业主管部门评分标准
结果评价(30分):按照服务报告质量优劣评分,有没有因中介服务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审批进度,提交成果是否出现敷衍塞责、粗制滥造。
服务规范(20分):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是否在规定的资质范围承揽业务,有无恶意承揽业务、互相杀价等破坏行业规则行为。
(二)市政数局评分标准
服务时效(50分):有没有因为中介服务质量问题而影响项目审批进度;是否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服务事项;是否对业主方提出的要求及时响应;是否积极响应参与中介服务报名。
六、年度综合评价档次
(一)服务质量指数评价得分90-100分,优秀;
(二)服务质量指数评价得分80-89(含)分,良好;
(三)服务质量指数评价得分60-79(含)分,合格;
(四)服务质量指数评价得分60分以下,不合格。
七、其它事项
1.评价部门评价分值不足60分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证明。
2.年度总评结果在中介服务平台网站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