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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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5日发表
近日,我县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调高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由2013年的850元调到100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由2013年的每小时9元调高到每小时11元。调整后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直接受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此次调整,是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的测算办法,综合考虑我省的经济发展速度、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社保状况等因素,统筹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制定的,既保证了低收入职工家庭能够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也兼顾了企业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在县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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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4:39:5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