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旅游局,高(经)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局),市直各旅行社:
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根据省局部署要求,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工作于4月底前完成。目前,仍有部分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没有办理备案登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管理秩序,现就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开展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威海市旅游局决定,全市旅行社在威海3市设立旅行社分社(含外地旅行社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委托3市旅游局办理;在市直、环翠区、高区、经区以及工业新区设立的,由威海市旅游局办理。旅行社在威海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应当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于5月12日前,持相关证明和文件到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各市旅游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各县级市旅游局电话及联系人(见***1)。
二、旅行社分社的备案登记
(一)提交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设立地址,企业形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分社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见***2);
5、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分社备案登记表填写的分社经营范围要与增存保证金的数额相符,增存保证金的存单需要有银行加注“设立威海分社增存”字样的背书说明。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设立社的印章。
6、经营场所的证明。内容包括: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7、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内容包括: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1台P4配置以上计算机。
8、《旅行社分社设立(变更)备案登记表》(见***3);
9、法人授权委托书(见***4)
(二)分社名称及经营范围。旅行社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三、服务网点(门市部)的备案
(一)提交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设立地址,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见***5)
5、经营场所的证明。内容包括: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6、《服务网点设立(变更)备案登记表》(***6);
7、法人授权委托书(见***4)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设立社的印章。
(二)服务网点名称及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四、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
(一)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属地县市区旅游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出入和认识的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三)旅行社应当与其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加强对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四)分社或者服务网点应当将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或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分社或服务网点撤消的,旅行社应当将其备案登记证明及时交备案发证机关销毁。
(五)旅行社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登记的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我局将按照《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联系人:呼锦红电话:5897121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