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我市首批地方性法规现场直击
“燃放烟花爆竹有百害无一利,既造成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又存在安全隐患。限制不仅要有宽度,更要有力度!”“要严把电梯的‘入口关’和‘退出关’!”4月27日至28日,备受关注的《晋中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和《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首次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针对这两部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首批地方性法规,常委会组成人员热烈讨论、畅所欲言,提出不少建设性的修改意见。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根据法律规定,我市立法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经过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今年的立法计划,首批两部法规聚焦烟花爆竹的燃放和电梯安全,作用重大、意义深远。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烟花爆竹无序燃放已成为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非常强烈,《规定(草案)》的出台可谓顺应社情民意。市政府在《规定(草案)》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对燃放的区域、时间均作了明确规定,其内容基本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又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分组审议中,针对“限制”还是“禁止”,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限放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且执行起来困难,不易实施。”另一部分人则认为,“逢年过节和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习俗,限放充分考虑到了法规与社会文化、民意的衔接,更合理、更切合民意”。
另外,大家认为针对春节期间燃放的时间和时间段应该进一步限制,范围应该进一步缩小。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为了确保该《规定(草案)》收到预期效果,在正式实施前,应该通过多种形式的公益宣传,让广大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害处入脑入心,以期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倡导和引导大家主动放弃燃放烟花爆竹,为规定的实施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近年,随着我市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电梯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也逐年增多。但由于管理制度和责任主体不够完善,电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加强电梯监管,规范电梯使用,保障电梯安全。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大家认为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针对《条例(草案)》,与会人员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提出了一些极具参考性的建议。比如《条例(草案)》虽然提到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但比较笼统,在责任划分时可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建议进一步明晰各部门职责。另外,要明确把好电梯“入口关”和“退出关”,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还要明确电梯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检验、维保,坚决杜绝带故障运行、超期服役等。另外,应对不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使用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彰显地方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次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实体性的地方法规草案。为了提高审议质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安排了半天审议时间,并首次运用联组审议的形式,充分体现了立法过程的科学、民主。下一步,相关机构将在吸收这些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市人大常委会下一次审议提供更成熟的法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