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蓬溪县统计局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1)和省、市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的通知》(川统计〔2017〕82号)、(遂统计发〔2018〕20号)要求,现将贯彻执行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学习宣传,统一思想认识。结合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巩固年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对《办法》的学习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统计法治观念和依法统计、法治统计的行动自觉。努力营造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统计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执行《办法》,认真做好记录。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切实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记录。为了严格规范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县统计局制发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表》(***2),对发生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做到永久保存、有据可查。各单位要落实专人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做好记录工作,并归集整理相关的证据依据,入档归卷,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记录机制,规范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情况记录和保存的方式方法。
三、定期整理汇总,如实规范报告。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等符合《办法》第五条载明情形之一的,承担记录的责任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将记录情况与相关的证据依据对应整理,与填写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情况记录处理表》(***3)一起用密封袋装好送本单位分管领导签阅处理意见,由签阅处理的领导交县统计执法队负责人依据处理意见实行季度汇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上级统计机构。
四、严格督查考核,推动《办法》落实。县统计局将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督查通报。把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统计工作重要内容进行总结,县局将提升本项工作的考核占比分值,强化对《办法》落实情况的考核评比,对执行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
2.《蓬溪县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记录表》;
3.《蓬溪县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记录处理表》。
蓬溪县统计局
2018年5月21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
记录制度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有关要求,防范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干部管理和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维护统计调查权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从事统计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背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前款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政府机关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统计工作情况,组织研究统计政策,依法统筹协调工作,督促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统计机构创造良好的环境,但不得对统计数据的搜集、审核、处理、提供、发布以及统计违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进行干扰。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坚决抵制、拒绝各种对统计活动的违规干预,坚决抵制、拒绝各种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违规干预,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损害统计独立客观和损害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干预统计工作:
(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指使、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三)干扰、限制、阻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非法干预统计活动。
(四)指使、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五)在统计违法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和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时,为案件当事单位和人员请托说情,妨碍、阻止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其他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形的,统计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统计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记录职责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干预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
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应当分类永久保存。书面材料一律随记录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第八条 统计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统计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处分。
领导干部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统计机构应当对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上级统计机构。
各省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县级统计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统计局将本办法执行情况向省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统计局报告,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将本办法执行情况向国家统计局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蓬溪县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记录表
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活动或案件名称 | ||||||||||
单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从事统计工作活动或案件办理的责任部门 | 责任 人员 | 联系电话 | ||||||||
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领导姓名 | 职务 | |||||||||
单位 | 联系电话 | |||||||||
何时用何种方式干预统计工作事项及主要经过描述 | ||||||||||
带附的证据资料目录 | ||||||||||
记录人 | 记录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联系 电话 | |||||||
记录人单位 | 地址 | |||||||||
备注:1.对于以文件方式干预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要将文件名称、具体文号及发文时间写清楚;对于以口头方式干预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还应写清发生时间、场所、其他在场人员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应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转换成数字格式后刻录成光盘留存。2.“责任人员”及“记录人”等栏目可填写多人名字。3.本表及相关材料由各级统计机构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蓬溪县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处理表
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活动或案件名称 | 记录时间 | 记录人 | 记录人拟处理意见 | |
记录人 | ||||
分管领导处理情况 | ||||
记录人送达时间 | 分管领导签阅时间 | 签阅处理意见 | ||
统计执法队负责人处理情况 | ||||
送达有关部门时间 | ||||
接件时间 | 上级统计部门 | 纪检部门 | 组织部门 | 处理人签字 |
备注:1.县统计执法队负责人采取亲自送达方式送上级统计部门、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并由对方接收人在本表栏签字,办结完毕后,由送达人在最后栏签字确认。2.本表一式两份,记录人一份,县统计执法队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