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
办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以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三府〔2017〕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为我区科技型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我局修订了《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以我区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为扩大社会的参与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电话或书面的方式实名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但*** 联系电话:87736621
电子邮箱:ss87721942@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区科技工作的支持!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稿)
佛山市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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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佛科〔2015〕175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三水区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是政府为降低科技型企业、创业团队的创新成本,引导和鼓励其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其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创新券经费500万元。区级创新券年度额度实行先申请先补助原则,补助完即止。
第四条 创新券限用于获券对象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以下服务:
(一)研发设计服务;
(二)科技金融服务;
(三)知识产权服务;
(四)检验检测服务;
(五)科技中介咨询服务;
(六)本年度申请指南发布认可的其它科技创新服务。
第五条 创新券补助对象及额度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在我区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并要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在申领年度内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
(二)补助额度
每家申请对象每年申请创新券的额度以万元整数为单位,最高额度30万元,但申请10万元及以上额度的企业,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
2.上年度获市级税前研发费加计扣除技术鉴定项目鉴定研发投入30万元以上。
获得创新券的对象(简称获券对象)在使用三水区创新券时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入。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兑现的补助经费占服务总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0%。
同一服务项目已获得区级以外创新券补助和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服务项目不能重复申请。
第六条 创新券相关办理程序
(一)创新券的申请
1.区经科局每年发布创新券申请指南的通知。
2.申请对象填写申请资料,并报所属镇(街道)经促局备案推荐至区经科局。
3.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评审
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创新券的发放
区经科局对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发放手续。获得创新券的对象须在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购买规定的专项服务并进行兑现,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使用。
(四)创新券的兑现
1.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创新券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将分两次(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集中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区经科局、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向经审核通过的获券对象兑现补助经费。
2.获券对象兑现创新券时,持创新券批复文件和相关兑现材料(材料清单详见***)到区经科局申请兑现。
第七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经科局制订创新券相关政策文件,负责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和经费预算编制,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和兑现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审核兑现材料,汇总年度实际兑现的创新券补助金额。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经费的监管,对创新券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创新券的监督及管理
(一) 获得创新券补助的对象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自觉接受区经科、财政、各镇(街道)经促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使用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区分创新券和其他研发费用的支出,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
获券对象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区经科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创新券使用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创新券使用情况;
2.年度申报和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3.年度科技项目立项(包括企业内部立项和政府立项项目等)和科技成果转化(包括新产品、样机、经鉴定的科技成果等)情况;
4.其他创新内容。
获券对象不按要求提交《创新券使用情况表》,将影响下一次创新券的申请资格。申请对象须结合自身实际,实事求是地申报区级创新券的使用额度,对当年兑现额度低于申请额度的60%,下一次的申请额度将不能高于本次的兑现额度。
(二)区经科局、财政局对创新券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1.科技创新券操作细则
2.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1
科技创新券操作细则
一、申报(材料均一式两份)
(一)申请科技创新券额度
1.申请表。
2.拟购买科技服务的内容简介及费用预算(含意向购买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料,已与科技中介服务签订协议的提供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业团队请提供团队带头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内容介绍等证明材料。
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上年获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项目鉴定研发投入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认定证书(或省科技厅认定通知),企业组建工程中心认定通知,创新创业大赛、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科技创新团队(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获奖证明,专利申请授权证明,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认定文件,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创客)进驻孵化器协议等证明。
(二) 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
1.项目基本信息表。
2.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仅限于购买检测服务)。
3.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仅限于购买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科技中介咨询服务)。
4.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仅限于购买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科技中介咨询服务)。
5.金融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购买科技金融服务)。
6.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项目支出还包括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所开具的***)。
7.项目已申请或兑现区级以外的科技创新券补助的金额证明。
二、评审
创新券申请额度评审程序流程如下:
(一)资格初审。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依照项目申报条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有关申请对象和购买服务项目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区经科局局务会议研究审议。
(三)对外公示。拟获得创新券的对象及额度对外公示5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收到书面实名异议的,由区经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发文批复。区经科局正式印发下达本年度获准使用区级创新券的对象及创新券额度的通知。
三、创新券兑现审核
(一)程序
1.书面审查。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2.兑现补助。经审核符合兑现条件的,区经科局按照区财政资金划拨手续进行资金拨付。
(二)审核指标包括
1.获券对象已购买科技服务机构的科技服务,服务机构已开具***。根据科技服务机构的所属地核定补助的比例。
2.获券对象已申请或兑现区级以外的科技创新券补助,核定区级创新券补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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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制表单位:佛山市三水区经科局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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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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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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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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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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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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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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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上年度研发投入(万元) |
| 职工总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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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公银行账号及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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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简介(2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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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情况 | (含高企认定(入库)、工程中心、专利申请授权、软件著作权、专利奖、知识产权贯标、科技成果奖励、科技创新团队(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驻区内孵化器等情况) | ||||||
拟购买的科技服务情况 | (含拟购买的科技服务内容简介、意向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 ||||||
***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证复印件。 创业团队请提供团队带头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内容介绍等证明材料。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上年获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项目鉴定研发投入证明)。 3.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认定证书(或省科技厅认定通知),企业组建工程中心认定通知,创新创业大赛、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科技创新团队(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获奖证明,专利申请授权证明,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认定文件,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创客)进驻孵化器协议等证明。 4.拟购买科技服务的内容简介及费用预算(含意向购买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料,已与科技中介服务签订协议的提供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
真实性声明 | 我单位声明:此次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申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申请者所在镇街的经促局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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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服务机构形式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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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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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若属于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创客、创业者的申请者,请注明已进驻我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的名称,以及作为申请者的科技型创业团队、创客的名称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