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36号案原告崔超明诉被告梁伟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伟冲: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36号案原告崔超明诉被告梁伟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伟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以5000元为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从2018年4月24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崔超明;二、驳回原告崔超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梁伟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崔超明已预交),由被告梁伟冲负担。由被告梁伟冲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崔超明,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