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NHFG2018024
主动公开
南府〔2018〕35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乡统筹办反映(联系电话:8622963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高效的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产、资源进行发包、转包、出租、转租、出让、转让等流转行为,其交易流程包括从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到签订合同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过程中的投诉及调查处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以外,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受理机构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受理应遵循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一)属于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由投诉人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区国土部门提出投诉,其中:
1.属于农村集体物业资产交易投诉的,由投诉人实名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2.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信息发布、竞价人资格、现场交易过程、公开交易结果等投诉的,由投诉人实名向区国土部门提出投诉。
(二)属于镇(街道)、村(居)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由投诉人实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投诉。
第七条 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内容与公示情况等问题提出投诉的,由投诉人先实名向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质疑;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收到答复的,在规定的投诉时间内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投诉。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组织实施部门、投诉处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及不公正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区、镇(街道)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佛山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网、镇(街道)政务信息网、区公有资产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以下简称“四网”)公告投诉受理机构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认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受理部门提出质疑或投诉:
(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提出质疑或投诉的,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公示期满前提出;
(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通过民主表决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公示内容提出质疑或投诉的,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公示期内提出;
(三)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民主表决公示程序提出质疑或投诉的,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前提出;
(四)对发布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告内容提出投诉的,应在交易信息发布期内提出;
(五)对竞价人资格提出投诉的,应在开标当日或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
(六)对农村集体资产现场交易过程存在质疑或者投诉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场进行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在现场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
(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在交易结果公布5个工作日内提出;
(八)除以上条款外涉及其他方面的投诉,应在交易结果公布前提出。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投诉,并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投诉书》(以下简称“投诉书”,详见***1)。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可采用直接投诉和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两种方式。通过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向投诉受理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第十三条 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本次投诉涉及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或涉嫌排挤、虚假、恶意投诉的;
(三)投诉书未署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真实名称的;
(四)以个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署投诉人本人签字的;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五)以委托代理人方式代理投诉,未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委托权限和事项不清晰的;
(六)未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
(七)超过投诉时效的;
(八)已经作出处理意见,并且投诉人没有再次提出新证据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排挤、虚假、恶意投诉:
(一)蓄意使用假身份投诉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诉的;
(三)以非法手段获取材料投诉的;
(四)捏造事实投诉的;
(五)一年内2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投诉人送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2),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向相关当事人送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投诉受理通知书”,详见***3)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相关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受理日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计算)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
情况复杂的,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受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通过调查取证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厘清投诉事实。调查取证时,应当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形成的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可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资料等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材料;
(五)鉴定结论;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在作出投诉处理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投诉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经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撤回,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相关处理;
(二)对不损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予以撤回,投诉处理过程自行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
第二十一条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真实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有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存在弄虚作假、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驳回投诉;
(二)对民主表决、交易方案公示内容和公示程序、信息发布内容、竞价人资格、交易过程以及交易结果等方面提出投诉的,经核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1.交易尚未完成的,责令按相关规定修改后重新组织交易。
2.交易已经完成但未签订合同的,在交易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责令根据相关规定修正后重新组织交易;签订合同的,在交易活动过程中涉及违法违规的,经法律程序处理后,重新开展交易活动,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交易现场需要责令暂停、终止或继续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组织实施部门应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土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派到场见证监督的代表协商后确定,并将有关情况当场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受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暂停、终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如决定暂停、终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组织实施部门自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或终止。在投诉受理部门未发出恢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目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后,经调查投诉事项未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向相关当事人发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答复》(以下简称“投诉处理答复”,详见***4)并加盖印章。
经调查投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向相关当事人发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以下简称“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详见***5)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答复》和《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事项;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投诉处理意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六)作出投诉处理意见的日期;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投诉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投诉受理部门依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投诉受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申辩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投诉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投诉受理部门若发现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诬蔑陷害、伪(变)造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以非法手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投诉的,由投诉受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投诉受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确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职责范围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村(居)干部违规的,按照《南海区村(居)干部违规问题联合处置工作制度》作出处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诉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乡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投诉书
2.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3.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受理通知书
4.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答复
5.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
***1
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投诉书
(投诉人为法人)
投诉单位: 投诉日期: 年 月 日
投诉人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盖章)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职务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被投诉人 | 名称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投诉的基本事实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 ||||
备注 |
注:投诉人应当按照《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时限提起投诉。
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投诉书
(投诉人为其他组织、个人)
投诉单位: 投诉日期: 年 月 日
投诉人 | 名称 | 主要负责人 (签字)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职务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被投诉人 | 名称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投诉的基本事实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 ||||
备注 |
注:投诉人应当按照《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时限提起投诉。
***2
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投诉人 | 单位/地址 | ||
被投诉人 | 单位/地址 | ||
投诉的基本事实 | |||
调查情况 | |||
不予受理 理由 | 经调查核实,该投诉事项属于: 1.经调查,该投诉事项不属实。 2.投诉人与本次投诉涉及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3.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或涉嫌排挤、虚假、恶意投诉的。 4.投诉书未署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真实名称的。 5.以个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署投诉人本人签字的;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6.以委托代理人方式代理投诉,未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委托权限和事项不清晰的。 7.未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 8.超过投诉时效的。 9.已经作出处理意见,并且投诉人没有再次提出新证据的。 经研究决定关于XXXXX投诉事项不予以受理。
年 月 日(盖章) |
***3
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受理通知书
编号:
投诉人 | 单位/地址 | ||||
被投诉人 | 单位/地址 | ||||
投诉的基本事实 | |||||
受理决定 | 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经研究决定予以受理,由XXXXXXX负责调查。
年 月 日(盖章) | ||||
受理单位 | 地址 | ||||
签发人 | 送达人 | ||||
注意事项 | 1、投诉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调查取证; 2、投诉人应完好保存投诉受理通知单; 3、联系人: 4、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4
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处理答复
处理单位: 处理日期: 年 月 日
投诉人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被投诉人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投诉事项及主张 | (可加***) | |||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 (可加***) | |||
调查认定 基本事实 | (可加***) | |||
投诉处理 意见及依据 | 根据调查取证,投诉事项未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作出以下处理答复:
年 月 日(盖章) |
***5
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
处理单位: 处理日期: 年 月 日
投诉人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被投诉人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投诉事项及主张 | (可加***) | |||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 (可加***) | |||
调查认定 基本事实 | (可加***) | |||
投诉处理 意见及依据 | 根据调查取证,投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