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扬尘吃了罚单
日前,禅城区南庄镇某拆迁工地的施工单位因未做好扬尘防治工作,以及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收到两份由禅城区城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分别为9.25万元及2万元。
据执法人员介绍,在6月14日的日常检查中,禅城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南庄镇禅秀路某拆迁工地没有采用封闭式防尘网对未清运建筑垃圾进行遮盖,大量建筑垃圾裸露,也没有采取洒水喷淋措施进行抑尘。只要有大风吹过,马上就尘土飞扬。同时,还发现了该工地存在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问题。
执法人员随即约谈该工地负责人,责令其立刻停工并限时完成扬尘防治整改工作,待完成整改并检查合格后才能复工,同时依法对该工地的施工单位立案处理。
经过调查取证,该工地的施工单位分别违反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日前,禅城城管部门依法对该施工单位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立案处罚,并出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分别为9.25万元及2万元。同时城管部门将通告建设部门,对其进行诚信扣分。
禅城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禅城区部分拆迁工地由于赶工期、降低成本等原因,没有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依据《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房屋建筑的建设及拆除工程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法律链接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进行拆除和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开工建设的,应当采取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转载:珠江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