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在大鹏新区辖区内申请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条 件 | 无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申请材料 | *1.非商业企业填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原件1份); 已设立商业企业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报告(打印,原件1份)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外商投资企业关于经营范围修改的补充合同章程(投资者签章,原件4份);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打印,原件1份);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7.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注: (1)、以上申报材料,如非特别说明,须报送原件,提交时按序号顺序摆放。 (2)、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上报商务部审批,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申请、合同、章程应为原件,下同)一式一份,涉及开设店铺的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①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 ②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和原油、药品、汽车、农药和农膜化肥、盐、音像制品(批发)等; ③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项目。 ④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
申请受理机关 | 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 |
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限 |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决定机关 | 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 |
事项程序 |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科、局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四)限额以上上报市经信委。 |
时 限 | 限额以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救济权利 | 无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材料清单中打*的材料均可在深圳市外商投资审批网上申报系统(http://wzfw.szsitic.gov.cn)专区。 |
年审或年检 | 外商投资企业七部门联合年检。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统进函〔2004〕10号)。 |
业务科室 | 经济贸易科 |
咨询方式 | 电话:28333141; 网络:http://wzfw.szjmxxw.gov.cn/Apply/ApplyTemplateSelect/bigTypeID=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