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87(深圳市君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87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君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2F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7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石家叶氏工业园A栋3楼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厂生产。从事手机钢化玻璃膜的生产,主要工艺有切割(精雕)、扫光、清洗、钢化、贴合、丝印、包装。
2. 半成品清洗区的清洗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外流入下水道,执法人员在清洗区废水直排口采集了水样。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水样中,pH值为5.72,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pH值为6-9)。
2017年8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72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立即停止生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J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65. 玻璃及玻璃制品(其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编号:GHJ2017/SH261)、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第1项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第2项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1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7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一章§1.1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裁量标准和第二章§2.1裁量标准 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第1项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对第2项行为处以罚款二十万元;两项行为合并作出: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二)罚款四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1月9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