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追究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局局长就《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答记者问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较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新制定的《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局局长章万多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安全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前几年,我市一些地方和领域发生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汕头的声誉。虽然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讲,是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真正到位。为此,2005年3月,市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适应加强我市安全防范工作需要,制定了《汕头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86号)。2007年4月,***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等作了新的规定。为此,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令86号进行修改,并将其列入《汕头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计划》。市法制局和市安监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并经2008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及8月28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新制定的《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问:《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作用?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在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安全防范职责,强化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规定了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又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问:《办法》在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方面有何特色?
答:《办法》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作了具体的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实施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职责的部门和被追究人员的范围。《办法》明确规定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同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了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范围,即包括区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人员,政府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确立了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安全责任。根据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实行“一岗双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办法》将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划分为二个层次:首先,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人,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是细化了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加大预防和治本力度。《办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和省政府关于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在安全生产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履行的安全职责予以明确和细化。另外,为了强化对学校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法》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以及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确保学校和学生的安全。
四是细化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办法》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事故报告要求、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补报要求、事故调查中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调查权限的划分、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规则等方面都进一步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促进安全执法。《办法》对安全生产领域中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执行程序,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推进安全执法,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确立较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问:《办法》对事故报告程序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办法》对事故报告程序除按照***《条例》的规定外,还具体规定:一是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在两小时内如实报告本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如实报告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三是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补报。
问: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关键步骤,《办法》对此有什么规定,以确保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和高效?
答:事故调查是由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的,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和高效,关键在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要合法、职责要明确、程序要规范、纪律要严明。《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二是规定调查工作的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三是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并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问:事故责任追究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等对于事故处理非常重要,《办法》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事故调查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要求的核心环节。为保证及时、严肃地进行事故处理,《办法》强调了以下四方面:
一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并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二是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作了规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认真组织落实;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对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分别予以规定:对应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规定;明确政府领导人和政府各部门领导人检讨、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的情形;按照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的规定,明确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的情形。
四是规定较大安全事故处理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采取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办法》
问:我市对贯彻实施《条例》有何具体要求?
答:一是要加强学习和宣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办法》纳入安全生产专项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全市安监系统监管监察人员学习《办法》,以求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熟练地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大力支持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优势,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社会覆盖面,要让每一个市民都知道、理解和认同《办法》,积极营造遵章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要落实安全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水平,狠抓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要严格执法,依法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监察,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办法》的施行,对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产生重大作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执行《办法》,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