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服务指南
370****103506
行政许可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服务指南
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布
2015-11-20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6
3.获取收件凭证………………………………………………7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8
三、法律救济…………………………………………………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9
四、表单填写…………………………………………………9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9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9
五、有关说明…………………………………………………9
***1…………………………………………………………10
***2…………………………………………………………11
***3…………………………………………………………15
***4…………………………………………………………16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审批
编码:370****103506
(二)实施机构:泰安市文广新局文物事业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受理地点: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主席令第84号)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下放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号)将“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六)办理条件
申请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改变用途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七)申请材料
申请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审核许可,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原件2份,纸质)
2.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1)申请人是境内政府机构、境内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机构和团体,则无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2)申请人是境内事业单位,则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3)申请人是参观者,如果属于某机构或团体,则需要提供其所在机构或团体提供的项目批件;如果尚未属于机构或团体,则无需提供项目批件。 (原件2份,纸质)
3.能够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件,或证明参观者身份的有效证件,(1)境内机构和团体:政府机构需提供《组织结构代码证》,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2)境外机构和团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和团体:需提供在政府部门合法注册的注册文件;(3)参观者需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或机构、团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4.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作日,承诺时限20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文广新局窗口(泰安市东岳大街115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8-8538123
电子邮箱:ta8538123@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路115号,电话咨询号码:0538-8538123
②信函提交。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5号,电话咨询号码:0538-8538123
③网络提交。(暂未开通)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暂未开通)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网站。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8-8538123
网络查询网址:(暂未开通)
查询步骤:(暂未开通)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许可证》,本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文广新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负责对市文广新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文广新局窗口电话:0538-8538123
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0538-8538186
电子邮箱:ta8538123@163.com
信箱: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路115号,邮编:271000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文物局督查执法处,地址:济南市经十一路12号,联系电话:0531-68609829
2.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泰安市擂鼓石路西首市政大楼A9004室,邮编271000 ,联系电话:0538-6991055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3、***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1
***2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
申 请 书
编号:( )申字 [ ]第 号
申请人
(签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二、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审核许可申请单位须填写单位全称,个人须填写姓名。联合兴办的填写推举的代表单位(个人)名称,并附具书面证明。
三、“单位类型”按登记注册分“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
四、行业类别及工业门类应填写化工、石油化工、电力、造纸、纺织、建材、机械、食品、电子电器、皮革、冶金、采掘、医药、木材或其他。
五、证书行业类别应填写工业、农业、生活、发电和其他。
六、本表填写份数为: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五份;由地市级文物行政主管审批的填写四份。
以下栏目由申请人填写 | ||||||
申请人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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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行业类别 |
| |||
证书行业类别 |
| 证书类别 |
| |||
申请日期 |
| 所属乡镇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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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工作部门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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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电子信箱 |
| |
申 请 理 由 及 依 据 |
| |||||
以下栏目由审核、审批部门填写 | ||
所在地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机关审批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许可证 | 编 号 | ( )字[ ]第 号 |
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发 证 日 期 | 年 月 日 |
***3
告 知 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文物商店销售文物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改变用途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文物商店销售文物许可证》所载明的要求进行操作。
四、申请单位应服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文物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泰安市文广新局
年 月 日
***4
承 诺 书
泰安市文广新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文物商店销售文物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文物商店销售文物许可证》所提出要求进行管理;
二、配合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我公司将遵守以上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