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广州微烽互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汕人社监字[2021]第22号),要求你单位收到文书5个工作日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但你单位逾期不按要求接受调查询问,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汕人社监字[2021]第22号)。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并对照***序号79的裁量标准,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10000元罚款。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电话:0754-88***5029;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5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