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深圳市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深圳市南山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南山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的监管,确保政府采购效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南山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采购验收制度和合同履约监管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强采购合同约束;
3、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按规定进行采购合同备案;
4、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和监督人员组成采购履约验收小组,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对于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因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组织者承担;
5、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在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区采购招标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全区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参与合同履约验收,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办理备案,采取直接选购方式的商场供货、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等项目除外),督促采购单位对合同备案发现问题的整改,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情况在南山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2、负责对重大项目履约情况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在南山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3、负责对续期项目或者重大项目进行履约评价,评价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人员素质、采购价格等,必要时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履约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并将验收报告在南山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4、负责协助采购单位对合同履约出现问题进行处理,向区财政局报告不履行采购合同情况,以及将履约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上报区财政局进行处理。
(三)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是会计核算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以授权支付方式结算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办理经采购合同备案项目的款项支付手续;
2、负责对采购项目支付款项把关,在采购项目支付最后一笔款时,必须附上采购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验收合格报告,方能付款。
(四)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履约验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负责合同备案后办理资金支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3、负责处理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的投诉和对不履行采购合同情况的处理;
4、负责依法对违约中标供应商进行处罚,并上报市财政委员会纳入不良记录诚信档案,以及对采购单位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具体实施
(一)我区跟随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结果,确定了3家2015年政府采购履约评价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为深圳市赛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莱茵技术监护(深圳)有限公司,作为我区重大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评价机构。
(二)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进行履约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三)建立中标供应商履约评价机制、奖励续期奖励机制和诚信档案记录机制,通过履约监管和履约考核,奖励优良中标供应商,惩罚不良中标供应商。
(四)对于重合同、守信用、讲诚信的中标供应商,在招标文件明确可以延长的,经采购单位考核,中标供应商符合延长合同条件的,可以采取延长合同方式签署采购合同,但合同的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延长合同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需进行合同备案。
(五)对于优质的长期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可申请合同续签奖励。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由采购单位提前6个月向区财政局申报,区采购招标中心组织专业机构对续签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出具履约评价报告,经在南山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进行审批;续签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需进行合同备案。
(六)对于在履约过程中,采购单位发现不按合同履约的中标供应商,由采购单位向区采购招标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采购招标中心核实后上报区财政局依法进行处理,并上报市财政委员会列入不良记录诚信档案。
三、相关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监管制度,强化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主体责任。
(二)在合同履约验收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区财政部门、区采购部门书面报告,由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履约验收把关,确保政府采购效果,促进廉洁高效。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请各单位通知下属法人单位。
特此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 深圳市南山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