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2013〕2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1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每月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市属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区属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补贴,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岗位补贴(财政安排补助或通过财政经费购买服务的不再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就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各地高校毕业生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或者成功介绍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本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并实际履行劳务派遣合同满3个月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成功介绍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或介绍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三高一特”重点企业就业的,每人补贴400元;介绍高校毕业生到其他企业就业的,每人补贴200元。所需资金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1次。
(四)鼓励灵活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补贴60%。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加强就业援助和就业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在珠高校毕业生经高校给予重点就业帮扶后(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应聘机会),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登记失业的本市生源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六)加强职业培训。
1.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参加本市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组织的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分类补贴标准执行;未取得相应证书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获得两个以上同一工种项目的同一等级证书,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培训,按每人50元标准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毕业2年以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或参加市(区)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安排在卫生服务、社区(村)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岗位的就业见习,按实际见习时间可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政府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的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高校毕业生组织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所需资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规定支出。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同时,在贴息利率和期限等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另行制订。
(二)加强创业培训。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本市创业培训,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取得创业培训(G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400元;取得创业培训(SYB)、(I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取得两个以上不同等级合格证书的,按最高等级给予补贴)。
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所需资金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未取得合格证书的,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加强创业补贴和创业资助。
1.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500元。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租金补贴,享受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本人及其招用的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每月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金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本市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为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等因素,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实训)机构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与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将“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维护经费,经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鼓励珠海各高校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珠海高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珠人社〔2012〕193号)的规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
三、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渠道
各地高校毕业生(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缓派遣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委托经办机构)办理接收报到手续后,可按本市自有住房户口、用人单位集体户口先后顺序申请入户。对无本市自有住房户口且无法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经出具相关证明,可落户到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档案托管的人力资源服务管理部门开设的人才公共户。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搭建政府、企业、学校沟通平台,定期召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分析会,研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其他事项
市、区财政要加大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投入,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初审机构要加强对各项补贴的抽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对各项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本通知中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实施之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原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覆盖的政策继续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