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调解宣传月调解案例巡演王XX及19名农民工与深圳市某装修公司合同尾款纠纷
(一)当事人
申请人:王XX及19名农民工
申请人:深圳市XX装修公司
(二)案情简介
深圳市XX装修公司与王XX的施工队于2015年4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XX装修公司将装修工程承包给王XX的施工队,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及王XX的施工队员的工资。前期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2015年12月底工程如期完工,并通过了质量验收,但XX公司以各种理由迟迟不愿支付工程尾款,王XX多次***讨要未果,遂带着他的19名施工队员于2016年1月17日至20日连续三天,到XX公司讨要,双方意见不同产生纠纷,形成对峙,场面一度混乱,XX公司报警,双方到派出所调解室申请调解。
(三)调解经过
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了事情的真像。XX公司拒不付款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司现金不足,能拖就拖;二是公司认为,在施工的过程中,王XX对其的施工队员管理不善,人员来来去去,本来只需要5、6个人的工程,最后累计参与施工人员达20人,有不少离开的人员曾到XX公司讨要工资,XX公司由此担心这最后一笔款项支付后,未得到工资的施工人员会继续到公司讨要;三是工程垃圾还未清除。而王XX及施工人员认为,工程完工,质量合格,XX公司就要及时付款,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春节临近,农民工都盼着能早点拿到工资,早点回家过年,至于如何分配工资,则是施工队内部的事情,XX公司无权过问。
针对双方的分歧,调解员与纠纷双方分别进行了单独交谈,于当日达成了初步协议,双方愿意相互配合解决纠纷。王XX愿意立即组织人员清理工程垃圾,愿意与XX公司一起,将所欠工资发放给工人;XX公司愿意在调解员监督、作证的情况下,尽快筹资、付款。次日,XX公司携款到调解室,在调解员的监督、作证情况下,将所欠27.63万元工资发放给了19名农民工,并通过***、拍照形式取证以备案。同时,调解员为双方出具了调解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要积极履行合同要求,王XX施工方合同履行完毕之后,XX公司理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王XX及其工人的工程尾款;2、经双方重新核算,参与施工人员共为20人,工程尾款确定为27.63万元;3、王XX及工人有权主张自己的利益,但不得以聚众闹事方式到对方公司索要,此举有违《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之要求,一旦引发打斗,可按法律和《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4、XX公司支付27.63万元工程尾款之后,此纠纷就此终了,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反悔,不得在任何地方、时间再追究对方的法律、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四)评析
各级政府非常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6年1月19日,***下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强调:“***、***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一些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工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利益。本案中,XX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有违《劳动法》、《合同法》之要求,拒不支付,将受到法律惩处;若XX公司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王XX可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解决,亦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一旦法院介入,王XX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式,对XX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公司的房产、车辆、物业等进行查封,强行拍卖,对公司运营产生较大影响,并对公司负责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五)人民调解员温馨提示
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发生欠薪问题后,往往采取***讨要、聚众闹事,甚至采取其他更为极端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由此可能出现人身损害、影响社会治安,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从而导致受到国家法律的处理、处罚。矛盾的双方都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工虽有理,但不能采取简单、粗暴或极端方式维权,由此受到法律惩处,得不偿失。
(福田区司法局 陈宇颂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傅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