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复文件或新的执业许可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会议纪要填报表》;
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住所变更: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使用权材料(注:自提交材料之日起,使用权满一年以上)。(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人无偿提供需提供无偿使用文书,并附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单位)复印件;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债权债务说明书;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另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声明。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原理事会成员的需一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成员备案表》)
名称变更:变更名称需重新核名,名称核准通过后持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章程需明确变更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更通过后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业务范围变更:需在理事会《会议纪要填报表》和变更申请书中明确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具体业务。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举办者变更:变更举办者另须提交新旧举办者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变更协议(含债权债务关系等)。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未更换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需一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7.新章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2)章程修改说明(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修改后的章程(章程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另外:理事、监事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并附会议纪要)。
备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区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和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的审计费用由财政经费承担,被审计的区级社会组织按照审计的要求应积极主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现就申请方式及流程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注销登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的,应当先联系万山区社会事业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分别报送区社会事业局局和被审计的区级社会组织;
(三)、区级社会组织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到万山区社会事业局递交变更或注销的申请材料。 三、不予变更登记的情形
1、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2、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
五、咨询及联系方式
表格:http://shzz.zhuhai.gov.cn/
申请网址:http://zhws.npo.gdnpo.gov.cn/
咨询电话:2238089
受理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01号2单元东光大厦7楼707室(万山区社会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