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安办〔2013〕122号
各区(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2〕27号)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推进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深化隐患整治,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安委办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联系人:陈建刚,联系电话:82108410。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
深圳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和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根据***安委办和省安委办有关文件要求,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广东省珠海市等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企业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网格化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等。核心是全面推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及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及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是核查确定监管对象,摸清企业底数;二是完成信息采集,掌握企业基本情况;三是厘清部门职责,明确企业行业分类和隐患分流的归口监管部门;四是督促企业按照《自查指引》开展自查,按季度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是按照《巡查指引》定期开展巡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隐患;六是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实行差异化监管;七是开展绩效考核,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尽职履责。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和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实现全市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力争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属地和部门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逐步开创企业自觉开展隐患自查自报、部门主动开展隐患巡查,各类隐患及时得到排查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任务和时间步骤
(一)推广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开发了“深圳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在盐田区进行了试运行,即将在全市推广使用。各区(新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用好该系统,并可在系统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建设,以满足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监管实际需要。
此项工作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动员和宣传培训
市安委办研究制定我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和任务,面向各区(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培训。各区(新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宣传动员,分级分行业面向下级政府部门和辖区企业开展培训。
此项工作在2014年1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企业基础数据
各区(新区)、街道安委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逐家核查,参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明细表》,对纳入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明确归口管理的区、街道监管部门;参照《深圳市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每一条检查项目所对应的区、街道归口监管部门。督促本辖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单位名称、地址、行业、规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录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本辖区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
此项工作在2014年5月底前完成。
(四)开展隐患自查和巡查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指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指引》,定期开展隐患巡查工作,并将巡查情况录入系统;同时,对企业隐患自查自报情况实施核查,督促企业认真整治消除隐患。对隐患集中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区域、行业或领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活动。
此项工作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配套制度
各区(新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创建工作。一是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和政府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二是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考核,量化考核指标,按季度组织考核;三是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根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评级以及事故发生等情况,对企业在监管频次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此项工作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区(新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使其知道“查什么、怎么查、查到以后怎么办”;理顺有关部门和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做到工作部署周密、职责分工明确、推进整体有序。
(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法检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统筹谋划,科学推进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发展,整体提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
(三)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积极发现和培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系统使用较好的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和先进事例,以点带面,做好系统使用工作。要认真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研究对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
(五)加强宣传,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公共媒体资源,面向企业、基层、职工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营造社会氛围。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等问题。要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和系统使用能力,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隐患,推动企业安全达标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