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创祺塑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8〕79号
广州市创祺塑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创祺塑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创祺塑料有限公司租赁位于增城区朱村街凤岗村驳背(土名)现有厂房进行生产,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年产办公用品零件、运动器材塑料外壳50吨。项目占地面积2100 m2,建筑面积3227 m2,主要建筑物包括注塑车间、粉碎车间、仓库、办公楼、食堂及宿舍楼各一栋。项目劳动定员15人,其中10人在项目内食宿,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90万元,环保投资11.5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8〕1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营运期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所在地属于朱村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在市政污水管网接驳前,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限值》(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两者的严者后排入附近污水渠,最后汇入西福河;在市政污水管网接驳后,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朱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UV光解净化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米,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粉碎、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食堂厨房应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厨房油烟废气收集后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由内置烟管引至楼顶排放。
(三)噪声。营运期间主要噪声源粉碎机、注塑机和混料机等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采用隔声、吸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a类标准(即东边界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他边界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边角料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工序。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