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从府〔2004〕70号
太平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11月1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235号文批复,同意征用太平镇菜地村 61.4亩的集体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从化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太平镇菜地村(四至范围:东至逸泉山庄,南至神岗二中,西至流溪河灌渠,北至逸泉山庄)。
三、被征地镇、村及面积:太平镇菜地村集体土地61.4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面积 | 土地和其他费用补偿标准 |
61.4亩 | 5万元/亩 |
该补偿标准已包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市政府不再补偿任何费用。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名 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菜地村 | 2004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 | 菜地村委 | 2004年11月12日前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