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界定区属公有企业女员工退休年龄的建议
标 题: | 关于协助界定区属公有企业女员工退休年龄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根据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应该退休。但是事实上,部分区属公有企业(包括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大石公司)历史较长,这些企业的老员工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由原称为国家职工、干部的身份转变为今天的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这样使得企业为年满50周岁女工办理退休时,部分人员可以办理退休,而另一部分则要延迟到55周岁才能办理。向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时被告知:女工如属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的为50周岁,在管理岗位的及技术岗位的为55周岁,才能申领基本养老金。 鉴于目前区属企业都普遍存在女员工到达50周岁时,因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认定问题,无法有效界定而引发争议和矛盾,而有关部门给予员工的回复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造成员工有强烈的意见,认为未能公正地处理退休问题,更质疑是人为选择性地办理退休手续。 为此,特提请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尽快界定各类女员工的退休年龄,以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
问题答复: |
罗崇鑫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40号关于协助界定区属公有企业女员工退休年龄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企业女员工的退休年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很明确,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干部(技术)岗位转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按55周岁。 为充分尊重企业选人用人的自主权,目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暂未明确规定企业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劳动者与企业签订那种岗位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如女性参保人有转岗的,需按照穗人社工作会议纪〔2011〕29号来界定退休年龄,女性参保人从管理岗转工人岗(含50周岁前和50周岁后从管理岗转工作岗两种情况),须转岗满一年(50周岁前转岗的须转岗满一年且达到50周岁),才可由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50周岁前从管理岗转为工人岗,转岗未满一年达到50周岁,以及50周岁后从管理岗转为工人岗的两类人员,也可以选择办理停保手续后次月,以社会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