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荔湾区委办公室 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荔办〔2009〕17号),设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国资监管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区财政局承担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荔湾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区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等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代表荔湾区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和资金统筹分配等工作;参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工作。
(七)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
(八)根据荔湾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国资监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挂监察室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拟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公费医疗、政务公开、消防安全、财务、文秘、会务、督办、保密、机要、档案、信访、议案提案办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纪检、宣传、监察、审计、维稳、综治、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因公出访、因私出国(境)的审核报批工作。
(二)企业管理科
对所监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协调;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考察、任免或任免建议工作,考察建议董事、监事及国有股权代表人选,提出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及产权转让收益;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所监管企业专项财务审计工作;配合查处损害、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指导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资产管理科
按规定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核;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国有产权交易;负责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国资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区国资监管局依法对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区国资监管局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广州市荔湾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州市荔湾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机构编制通知
抄送: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民主党派,市驻区有关部门。
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