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揭市建【2015】21号
各县(市)住建局(房管局),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于实施。揭阳市区已经在中国银行揭阳分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帐户名称: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帐号:673****29536。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揭阳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范围、时间
(一),揭阳市区范围内新立项的商品房项目、已经立项在建未售的商品房项目,在申办预售许可时,应先到专户管理银行中国银行揭阳分行申请开设本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应尽快开设本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二),已办理预售或确权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企业已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到专户管理银行中国银行揭阳分行申请开设本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同时将已收取资金明细及相关情况进行汇总(***3),于将已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全数归集到揭阳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逾期不归集的,按擅自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处罚。已收取资金未达到缴存标准金额的项目,需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方可申请办理续缴。
(三)已办理预售或已确权商品房项目,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必须在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开户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在购房时,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缴存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我市暂按5%执行。根据《关于调整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价指标的通知》(揭市建价[2013]04号)测算,市区的居住建设项目建设工程估价指标如下:
(一)民用建筑住宅楼(8层以下含8层)按900元/平方米;
(二)民用建筑住宅楼(13层以下含13层)按1250元/平方米;
(三)民用建筑住宅楼(19层以下含19层,含地下室)按1550元/平方米;
(四)民用建筑住宅楼(32层以下含32层,含地下室)按1850元/平方米;
(五)民用建筑住宅楼(45层以下含45层,含地下室)按2450元/平方米;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办理程序
(一)企业在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时,须到市住建局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二)开发企业申请房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时,要将项目的幢号、房号等情况制成表格及电子软盘,并填写《揭阳市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申请表》(附表1)及《揭阳市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单元户明细表》(附表2),报送市住建局,并持上述材料到中国银行揭阳分行申请开设本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二、三、四级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与购房人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标准和金额,并由购房人直接缴存银行专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将填写好的《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附表4)及已开设好的四级账号交给购房人,同时告知购房人要到中行揭阳分行网点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办法》实施前已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维修资金及资金名册提交中行揭阳分行维修资金专户,由银行负责分户处理。
(五)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交市房管局。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
3、涉及户数;
4、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益业主代表提出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业主签名。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受益业主2/3以上同意,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相关业主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应进行解答,并认真修改完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三)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受益业主代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填写《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6)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市住建局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或业主委员会向代管银行发出支付维修金的通知,代管银行将所需维修金划转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帐户,帐户内资金只能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组织实施。
申请单位按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并应当在维修、更新或改造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情况进行公告。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归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运行安全。各地房管局要与当地住建局配合协作,确保新预售房地产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产权登记前缴存入专户。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有关媒体进一步宣传《办法》。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利用房地产项目销售点、各住宅小区宣传栏、公示栏,采取印发宣传册等方式,使广大购房人(业主)清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意义,以及缴存和使用的具体程序,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查阅、支出的管理要求,具体实施环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1、《揭阳市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申请表》
2、《揭阳市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单元户明细表》3、《物业公司(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已代收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缴存清单》
4、《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
5、《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变更申请表》
6、《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
7、《关于调整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价指标的通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