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完成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日前,黔西南州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已完成审查、考察、公示等工作,全州共选任州级人民监督员81名。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全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6〕77号),全省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自治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本次由州司法局负责选任的州级人民监督员,具体负责监督我州八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与2010年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相比,新增了4种监督情形,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的11种监督情形均要进行监督,监督范围已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关键环节。
此次选任的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培训后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