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修建民用建筑将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日前,普安县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在普安县县城的城市(镇)规划区内,除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此举旨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省、州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精神,全力推进普安人民防空工作的开展。
根据要求,从2009年3月10日起,普安所有新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含商住小区)、工业园区、重点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发下室。各建设业主新建民用建筑,将凭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与交通战备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完费证》,方能到发改、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规定,建设单位或业主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适当的经济罚款。凡未到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与交通战备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的,发改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如相关部门有违反人民防空有关规定和程序给建设业主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