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核查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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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2日发表
日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市)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建立的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核查,同时请自治区林业局给予积极协助配合。我区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核查工作全面启动。
核查工作共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11年1月-6月,自然保护区县级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填写《地(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查表》,对地(市)环保局填写的信息进行复核,并对重点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核实;第二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将核实的调查表随同数据光盘及自然保护区批文报送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第三阶段:2011年7-8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重点地(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复核;第四阶段:2011年9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核查报告。
通过开展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核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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