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土地管理规定经营性用地有专管机构
今年,我区制定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副处长刘小铃告诉记者,《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铁闸”把关
规范土地市场
刘小铃把《规定》中对土地市场的规范条款形象地比喻为“一道铁闸”,在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储备相关规则后,经营性土地市场的所有土地收购工作全部归由各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所有的土地收购工作必须通过这道“铁闸”。对收购后的土地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除等工作后,即统一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资源,进入土地储备库,用于市场供应。
据介绍,今年我区除了农牧民安居工程、廉租房、周转房和国家投资项目需要正常供地外,招商引资项目多,土地需求量大,并且多数项目属于经营性用地。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就是通过收购闲置的土地、存量的土地以及城镇规划区内无法继续耕种的建设预留地,经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统一储备起来,当招商引资项目需要用地时,便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向市场供地。真正实现要地找“市场”,不找“市长、专员、县长”。
计划管理
增强城镇规划“钢性”
《规定》中提到,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刘小铃说,今后各县(市、区)每年的土地储备计划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农业银行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并且还要进行备案。她说,土地储备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可以对违反规划使用的土地进行收购,并使其进入储备库。而由储备库统一出让的土地,在出让时就根据城市规划,明确其使用性质和各项规划参数,实现土地供给与城市规划相一致,使弹性过大的城市规划增强“钢性”。
开发利用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有细则
据了解,对于已经列入储备的土地,当地政府应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并进行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其具备供应条件。
刘小铃还介绍说,被列入储备的土地,在原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到供应前,当地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者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临时出租,但一般不能超过两年,并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此外,刘小铃告诉记者,对于土地储备的范围和土地收购的程序,此次出台的《规定》也作了详细说明。对于一些因单位撤销、解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以及公路、铁路、矿场等经过核准报废的土地;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都将无偿收回,纳入储备。同时,还有一些土地需要经过收购才能纳入储备,这部分土地主要包括: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关闭、停产、合并、转让、撤销、迁移及破产企业需要盘活的闲置土地;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外延可依法先行征购的集体土地;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等。
对于通过收购纳入储备的土地,她说,只要是符合《规定》中收购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均应持有关材料向地(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收购申请,经过权属核查、征求意见、确定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程序后,才能最终纳入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