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揭安监〔2012〕156号
发文单位:市级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揭安监〔2012〕1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16日经***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条件评价和备案制度。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精神,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均应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榕城、普宁、揭东、惠来、揭西等建制县(市、区)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报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非建制区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同时报所在非建制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备案。接受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报来的备案材料(1.企业要求备案的书面申请,2.安全评价报告,3.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3年。
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后,依照《条例》和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二、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服务和监管,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按《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和备案。对安全条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确保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使用条件(包括工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于违反《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
三、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为确保我市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即将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工作做好准备,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情况进行认真摸底,组织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并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于2012年12月3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2日揭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揭安监〔2007〕01)同时废止。
联系人:柳丹虹,联系电话8768299, 传真8768299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012年11月21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使用 安全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盛发,市政府副秘书长吕凡,
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揭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1日印发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汇总单位: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具体到乡镇街道)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企业类别 (化工或 非化工 类) | 使用危险化 学品名称 | 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 是否是 剧毒 | 是否是易制爆 | 用 途 | 储存量/月使用量(吨) | 设计最大贮存量(吨) | 是否通过 安全评价 | 是否构成 重大危险 源及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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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危险化学品名称和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请按照《剧毒化学品名录》或《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名称和类别规范填写。
2、危化品用途指危险化学品所用工序及起到的作用。
3、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及级别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然后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其级别。
相关***:
揭安监[2012]15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