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达县法院依法审结首例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案
近日,江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次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判处被告人次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从江达县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次某在任江达县某乡某村委员会主任期间,采取领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资金不计入村集体账簿、不全额发放农牧民安居工程款的方式,累计侵吞农牧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农牧民安居工程款等资金196556元。另外,被告人次某利用其管理本村农牧民安居工程款的职务便利,将该乡人民政府委托其于2011年发放给本村农牧民的70000元安居工程款,挪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直至2016年5月才予发放。
江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次某作为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期间,利用职权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坦白;在公诉前积极退赃,有效减少了损失;在公诉前向该村农牧民全额发放了被其挪用的公款;且被告人年近七十,身患疾病,开庭前预交9万元罚金。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罚当其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次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次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