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可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起,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12月9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获悉,我市每年3至4月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安排,评定全市纳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纳税人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或纳税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次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纳税企业可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部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纳税信用管理,积极完善纳税信用信息系统,实行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采取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公告》的推出,对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发挥纳税信用正向激励作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此次纳税信用修复主要针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这19项失信行为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明确了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即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且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即可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经核实后,将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按次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