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提高防汛抗灾管理水平,强化工作责任追究,近日,沅江市出台《沅江市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办法》(下简称《办法》),确保防汛抗灾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开展。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本区域内防汛预案,建立防汛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组织,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履行防汛指挥调度责任。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汛责任制,明确穿堤建筑物、险工险段、防洪大堤、水库、山丘区垮塌滑坡易发区等区域防汛责任人,组织实施责任区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依据各自的防汛工作职责,建立防汛责任制,制定防汛预案。
《办法》强调,在防汛期间,对有工作失职、擅离岗位或处置不当的;拒不执行上级命令,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分工负责的地区和工程因防汛责任不落实造成责任事故的;在建涉水工程不按规定制订安全度汛方案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不按度汛方案认真实施,造成责任事故的;未治理或未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次年再次发生重大险情的;未及时处理防汛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发生重大险情的;不履行职责,导致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采砂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发生堤防决口或者其他重大险情的; 未及时清除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工程渣土,造成责任事故等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
在防汛抢险过程中,对有发现险情,不及时报告,导致险情恶化的;发现险情,不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擅离职守等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
在抗旱期间,对有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储备物资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办法》同时规定,在防汛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储足防汛物资,准备防汛装备器材,导致因抢险装备和物资不到位而贻误抢险时机造成损失的;未按市防指规定安排防汛经费,导致防汛备汛工作滞后或不到位的;截留、挪用防汛经费的;未按规定安排防汛经费,导致贻误抢险时机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
《办法》还强调,具体问责由市防汛办负责调查核实材料,交市问责办按问责程序进行;情节严重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