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028号(深圳市佳达家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02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佳达家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2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下南工业区B区第11栋2、3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增设喷漆工艺,喷漆废气经水吸附处理后排出厂外。2016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6]1012号),责令立即停止喷漆工艺的生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N 轻工中的109、家具制造,因有喷漆工艺,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执、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凭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6]第3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上提出:1、本项目选址不在基本生态线控制线范围内,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贵局在未调查清楚我公司具体生产情况及地理位置与茅洲河地理位置关联性,没有考虑申请人对茅洲河造成的影响程度,也未查清排放废气是否符合DB4427-2001的二级标准情况下,不能一味用报告书项目属于茅洲河属于特别管控区域对我公司顶格处罚,而应结合具体实际造成了环境怎样的负担来承担责任,才是合理行政;2、我公司已停止了喷漆工艺的生产,贵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合理行政原则,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罚决定等意见。 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不采纳你的申辩意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二章§2.1裁量标准报告书类-特别控制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喷漆工艺的生产;
(二)罚款一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3月2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