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相关修订条款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劳务派遣有关的法律条款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在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金、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三性”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界定、违法处罚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劳务派遣员工适用的岗位和待遇进行了更为准确的定位,同时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全文35条,详细规定了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报材料,同时对许可机关的审批流程、期限、监管等方面也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合法用工。 经调查,全市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有近百家,其中正常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有20多家。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所以,现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尽快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劳动关系科蒋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