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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20102011年度重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计划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1年12月19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2011年度重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计划的通知,我委将组织对我市能源领域近几年的科技成果进行择优推荐上报,凡有此类成果的单位,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并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于2010年11月24日前报我委。

  联系人:市发改委工交外经能源科

  龚裕坤 137****9459      方蓉  138****5579

  电  话:6101762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科技〔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所,相关行业协会:

  为规范和完善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机制,促进能源行业科技创新,根据《***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8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和其他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8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和其他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是指在能源科研、生产、试验和管理中产生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经国家核准的能源领域技术进步示范工程等。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能源科技成果进行国家级鉴定,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国家能源局在能源领域优先推广应用通过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在资金、政策、产业化和示范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能源领域科技成果包括在科研、试验、产品开发以及示范工程相关工作中取得的新技术开发、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已通过验收、定型和标准审查,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

  (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水平进行了鉴定,并与成果鉴定具有等同作用;

  (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和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和审查专家等名单;

  (三)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包括主要完成单位人员。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鉴定范围: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对于可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其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可同应用技术成果一并申请鉴定。

  (二)已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整体未获得专利,仅局部技术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除外。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鉴定。正进行鉴定的,应停止鉴定。已通过鉴定的,应予撤消。

  第九条 国家能源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具备:

  (一)真实性、准确性;

  (二)创新性、先进性;

  (三)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

  对于不同类型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方面分类评价。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不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十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鉴定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是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部门可直接主持鉴定,也可委托地方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及具有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学会、高校或专业评估机构)等主持鉴定,但不得委托完成单位对其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对组织鉴定部门负责,并接受组织鉴定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检测鉴定在三种形式。

  (一)会议鉴定:同行专家以会议形式对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经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可采用会议鉴定。

  (二)函审鉴定:同行专家通过审查有关书面资料,对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可采用函审鉴定。

  (三)检测鉴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经国家或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只要通过检验和测试性能指标即可反映其技术水平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可采用检测鉴定。

  鉴定统一使用《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采用会议或函审鉴定时,组织鉴定部门应聘请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或出具函审意见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会议鉴定的专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组织鉴定部门应委托国家或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结论并作为检测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组织鉴定部门在鉴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组织鉴定部门应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针对被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鉴定部门应审查鉴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研究发展现状;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审核和评价被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可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三)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可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四)发现违纪行为,可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或任务书规定任务,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进行一项成果鉴定。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项报告;

  2、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3、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包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软件;

  4、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成果应用情况报告);

  7、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和必要的查新情况);

  (二)科技情报、标准和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件(仅限标准成果);

  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

  6、用户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鉴定条件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还需经业务主管部门预审),向组织鉴定部门进行申报。凡归属地方企业或个人的能源科技成果,需报请所在地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预审,认定具备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后,由其代为申报。

  业务主管部门预审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足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专家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

  同一项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个人)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个人)申报,不得多单位分头申报。

  第二十三条 组织鉴定部门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形审(涉及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或国家级重大示范工程除外),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必要时可先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进行预审,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组织鉴定部门按照批准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能源建设和能源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经济效益等,并应注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会议鉴定前,根据需要成立测试组。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测试组必须在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并提供测试报告。

  (二)组织鉴定部门(或由组织鉴定部门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三)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和其他必要报告。必要时可安排委员会专家现场考察或观看被鉴定项目有关多媒体资料。

  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讨论,在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组织鉴定部门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其他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函审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组织鉴定部门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函审专家。

  (二)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和上述资料返回组织鉴定部门。

  (三)组织鉴定部门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送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鉴定意见。将所有鉴定资料寄送组织鉴定部门。

  第二十七条 采用检测鉴定的一般步骤:

  (一)组织鉴定部门确定检测机构。

  (二)完成单位(或代为申报单位)将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实物和有关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

  (一)经鉴定通过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代为申请单位)将《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送组织鉴定部门审查。《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证书》原件一式三份(要求正反面打印,专家亲笔签署)。
检测鉴定直接报送组织鉴定部门。

  (二)成果完成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盖章,并报送组织鉴定部门。

  (三)组织鉴定部门在收到《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审批,统一编号并加盖组织鉴定部门公章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生效。

  第五章 鉴定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鉴定部门通过年检和抽检的方式监督、检查各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二)专家选聘是否合理;
  
  (三)检测机构选择是否得当;
  
  (四)鉴定文件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档案是否完整;
  
  (五)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六)组织鉴定部门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年检或抽检。各主持鉴定单位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鉴定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上报鉴定工作总结报告和上年度鉴定项目汇总表,并接受年检审查。

  必要时,组织鉴定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抽检各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应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组织鉴定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部门应认真审核完成单位提交的《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发现鉴定意见中有重大缺陷的,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发现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应驳回《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参加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四条 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由组织鉴定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或代为申报单位)按照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及时归档。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不作为签订技术合同等商业性活动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鉴定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一经查实,组织鉴定部门和主持鉴定单位应终止鉴定,已通过鉴定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八条 组织鉴定部门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收受贿赂等情况,一经查实,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取消其鉴定资格。

  第四十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应保护被鉴定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未经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转让被鉴定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技术,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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