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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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9日发表
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2011年3月9日至2020年1月14日以前,因交通事故所扣留的机动车进行清理,发现有下列被扣留的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其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已超过30日未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请下列被扣留的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我支队将依法对被扣留的机动车进行处置。
***:交警三大队暂扣未放行车辆.doc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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