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标准的通知
益房发[2012]30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单位和维修资金缴存人: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益阳市人民政府益政发[2008]11号文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调整为:
物业类型 | 缴存标准 (元/平方米) | 备注 |
别 墅 | 85 | |
多层房屋 | 50 | 1―7层 |
高层房屋 | 90 | 8层及以上 |
独立地下车库 | 80 | 有独立测量号的地下车库 |
其他规定:
一、本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缴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以栋为单位),不再进行调整。
二、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仍按原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