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调整司法考试收费标准
湘价函〔2007〕77号 为保证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省近年司法考试费用收支实际情况,并参照周边省市司法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以考养考”的原则,适当提高我省司法考试的收费标准。 一、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次200元调整为每人次260元,分成比例仍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5]35号)规定执行。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另行收取报名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二、司法考试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上缴司法部的考务费、省内组织报名考试费(含组织报名、考生信息采集、准考证制作、考场租金、试卷接收返送保管、培训保密、监考巡考、考场设备购置、交通、考前考后公告等)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8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物价厅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