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市州人民检察院: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
湖南省人民检 察 院
湘组[2007]56号
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精神,现就2007年全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二)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2007年1月1日)。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报考国家级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以及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学历可以放宽到大专;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报考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州所辖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学历可以放宽到中专。
(五)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考生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中如实填写。
(六)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关于回避等其他要求。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二、实施步骤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省、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级实施,按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
(一)公告
全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计划经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审定,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招考公告在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 ://www.hnjcy.gov.cn)等网站及相关报刊发布。各市州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招考公告,但不得出现与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规定。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4月26日10:00至5月10日17:00。报考人员直接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的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资料、上传照片、缴纳考务费、打印准考证。考生资格初审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商招考单位进行,初审结果定期公布,初审通过的考生于5月13日至17日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报考资料原件审核在面试阶段组织实施。
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考虑到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特殊性,由各市州分别对本地的计划进行汇总,分别合并为审判业务或检察业务职位,以市州为单位进行招考(学历放宽为大专的职位除外)。报考以上两个职位的考生,报名时只填写所报考的市州,待笔试、面试并经体检合格后,再由各市州组织,根据考试成绩由考生自行填报分配志愿(报考学历放宽为大专的地区的考生报名时仍应填报具体职位)。
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减少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商招考单位决定是否开考。
(四)笔试
笔试时间为2007年5月20日。
报考审判业务、检察业务(含刑侦)、计算机、财会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知识三科;按30%、30%、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检察院书记员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法律知识、职业技能测试三科,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法律知识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综合文秘等其他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取得博士学位的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报考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但未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B证的或取得C证的,只在报考学历放宽为大专的地区时才可加分。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考试范围按照《湖南省2007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执行。
专业知识考试内容根据不同职位需要确定。报考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专业知识考试主要测试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报考计算机、财会职位的,专业知识考试测试该职位的相关知识。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检察院书记员职位的,法律知识主要测试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用普通电脑或亚伟速录机打字的速度,包括定时看文章打字、听录音打字二部分,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测试成绩各占50%;要求电脑打字速度100字/分钟以上,亚伟速录140字/分钟以上,职业技能测试按标准折算为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检察院书记员职位不考亚伟速录机打字,普通电脑打字60分以上为合格)。
笔试由省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地考生情况,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组织实施。笔试具体办法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试行办法》执行。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面试人选从笔试合格人选中分职位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1:3比例又没有递补人选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考官小组分别由市州以上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7至9人,并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面试考官小组成员中组织部门安排的考官原则上应占多数。面试考官小组成员须经培训后才能上岗。在面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失公正、打关系分的现象,现场监督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提出,主考官应组织考官进行评议,并组织重新评分。对违规者视情可取消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面试试题由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统一命制。面试成绩合格线统一划定为60分。
面试工作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行办法》实施。
(六) 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体检对象从面试合格人选中,分职位依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如有体检不合格的,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考生的体检,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报考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考生的体检由市州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报考市州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考生由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体检对象须另交体检费。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实施。其中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考生,还要求男性身高为1.65米以上,女性身高为1.56米以上;五官端正,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司法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同时须进行体能测试。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选列为考核对象,由各级党委组织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考核。其中,报考市州以下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体检合格人选(报考学历放宽为大专的地区的考生除外),应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自行填报分配志愿。考生志愿填报后,不得更改。不愿填报志愿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可在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并对合格者进行考核。递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考核工作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录用审批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录用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录用名单和市州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录用名单,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州人民检察院分别汇总,形成《人民法院、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审批名册》,连同本市州的请示报告、拟录用人员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或《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用16开纸打印,各一式4份,报市州委组织部审查并填写《调阅人民法院、检察院拟录用人员档案登记表》,分别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录用审批时,未取得文凭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审批手续,但不能超过2007年7月底。按照法发[2003]18号文件有关规定,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经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聘用后,有关人民法院应及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市州人民检察院要在考试录用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有关要求
考试录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在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指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招考条件及规定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确保考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