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实施党员干部财产等事项申报制度
为加强新形势下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近日,沅江市下发《关于开展2007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委管理的正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副科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按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2007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集资建房,以及购买汽车的情况;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市内工作安排、调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在本市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本人离开本市7天(含7天)以上的情况;配偶、子女违纪违法受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于2008年1月31日前规范、全面、真实地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2007年度应当报告的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通知》强调,各单位“一把手”要对照规定对报告情况进行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由负责政工的同志收集后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凡党员领导干部应报告而不报告者,视情况将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肖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