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说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9年12月1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张某于2020年7月31日离职。张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物流公司每月按时发放工资,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8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请求裁决物流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
审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向张某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
仲裁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案件中,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于2019年12月1日入职,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流公司未与张某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支付张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张某在职期间正常的工资已支付,故需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35000元。
仲裁员提醒: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自身原因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继续用工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也应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政策法规与调解仲裁科、市仲裁院)
作者:郑希俊,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