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后成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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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7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近日,我市首例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后成功追偿。
2015年4月,丁某某与刘某发生纠纷受伤住院,医疗费用3797.77元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延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疗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10月23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法追回先行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3797.77元。
(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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