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蓬财农〔2017〕29号
蓬溪县财政局 中共蓬溪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溪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遂宁市财政局 中共遂宁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
蓬溪县财政局 中共蓬溪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10日
蓬溪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遂宁市财政局 中共遂宁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现代农业园区一体化大环线蓬溪段建设;我县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品牌创建等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方案编制
第三条 围绕市现代农业园区一体化大环线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县财力投入和资金整合情况,连片成带确定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现代农业园区现状、项目规划区域、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财政分级投入、农民投劳投资等)、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资金补助方式、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成效等内容。
第五条 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范围等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按原渠道报批报备。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应主要用于市现代农业园区一体化大环线蓬溪段建设;我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及有发展潜力的农业企业培育、农产品品牌创建等。
第七条 在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中,应调动农户积极性,确保农民群众全程参与。项目实施要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农民自行建设、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抓紧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规范资金管理,公开操作流程,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有效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条 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当年批复的项目任务完成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如有结余,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用途,继续用于下一年度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应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财政投资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和补贴等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的监管,并会同县农办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县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委农办按照现代农业园区工作考评办法实施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办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