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把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摆在了突出位置。为妥善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问题,通过不断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快速发展,参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医疗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医疗负担不断减轻,经办服务质量得到广大参保群众认可,各项政策宣传深入人心,使医疗保险真正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人人有医疗,人人有保障。一是妥善解决了关闭破产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我市属老工业城市,关闭破产国有困难企业多,企业参保缴费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我市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政策,多方筹措补助资金,将关闭破产、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二是妥善解决了城镇新生儿的医疗保险问题。针对新生儿的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简化经办程序,使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确保了城镇新生儿出生后的各项医疗保险待遇。三是妥善解决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制定了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代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保障了领取失业金人员的医疗待遇。四是妥善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办法,同时允许此类人员可选择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人人有医疗,人人有保障。五是积极推进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努力实现制度到人员的全覆盖。截至目前,全市城镇基本医疗参保人数37.49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18.77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18.72万人。参保覆盖率已经达到98%。
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医疗负担。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参保补助标准,今年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参保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补助25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今年提高到7万元,且每年按照5000元的标准递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今年提高到6.2万元,学生儿童提高到9.7万元,且每年按照2000元的标准递增。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参保居民每年可享受100元门诊报销。不断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7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扩大到24种,将学生儿童门诊常见的10种疾病纳入门诊费用支付范围。并且提高了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0%,门诊大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同时,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此外,根据2010版药品目录重新制定了我市乙类药品给付办法,提高了乙类药品的给付标准,切实减轻了群众的医疗负担。
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举措。城镇职工医保于2008年9月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全市一卡通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城镇居民医保2008年7月启动时即为市级统筹,实现全市一卡通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我市也通过不断努力与西安的5家医疗机构实现了联网即时异地结算。同时,通过建立市、区县联动,沟通顺畅的运行监测机制,即时了解和掌握市、区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动态运行情况并进行宏观分析,及时根据分析结果整理发布预测预警信息并加强监管,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供科学、详实的数据。通过调整支付政策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发挥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此外,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通过不断完善协议内容,进一步细化协议条款,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的监管。通过稽查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双定机构的检查及派出专人对双定机构的监督,对照协议规定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有效防止了医疗保险的欺诈骗保行为。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结合医保基金个人帐户结余过多的现象和全省关于建立多层次保障,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的要求,扩大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允许参保职工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负担,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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