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铜川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9月1日实施
近日,新修订的《铜川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进一步加强铜川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范防雷减灾行为,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新《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和雷电预报,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信息,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新《办法》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
新《办法》明确规定,各类化工生产场所;供水、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等人员集中场所;高层建筑、重点文物、通讯枢纽等特殊工程;重点建设工程和投资过亿元的大型建设工等五大类项目、24种建设工程在设计前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要求,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雷电监测资料或者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雷电资料。
新《办法》还特别强调,对于拒不履行防雷社会管理职责,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6种违法行为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4种违法行为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在内容和条款上做了重大修订,由原来的19条增加为24条,新增了防雷减灾的定义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更加突出了防雷工作的社会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使规范性文件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三个部门规章以及《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了较好的衔接,切合我市发展需求,使防雷减灾管理更具操作性,也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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