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
近年来,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重大节日、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生日贺禧、房屋封顶时,一些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诱发了一些火灾事故和伤害案件,而且造成了噪声和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工作及生活,危及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文明城市的整体形象,已引起广大市民及有识之士的强烈不满,并通过信函、热线电话、政府网站等途径不断要求市政府切实加强禁鞭工作,还市民安宁环境。为顺应群众意愿和发展要求,鄂州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市政府《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将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由原来的限制燃放改为全面禁止。禁鞭区域是:东至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南到葛山大道、西迄新港至新河铁路桥沿原武黄铁路线至万家湾一线、北抵长江。
市民朋友,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鄂州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能遵守禁鞭规定,积极参与到主城区禁鞭工作中,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举报,争做文明市民。我们相信,在广大市民朋友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主城区禁鞭工作,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举报电话:110 0711—5032951
鄂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