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农村 集体 资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顺德区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居)委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在村(社区)党支委、村(居)委(以下简称“两委”)的领导和监督下,依法进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各级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审计小组,负责对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财务的审计。
第六条 区农业局、镇(街道)农村工作办负责对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对村(居)委会的补贴款项,由区财政局、镇(街道)财政所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村(居)委会设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村(原管理区、经联社)一级的集体资产。村(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可采用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两种形式。
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必须经“两委”讨论决定和任命,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人员必须经“两委”讨论决定,并报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报酬,由“两委”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再交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的,可由“两委”免职或辞退。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村(居)委会行政收支账和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资产收益账应分开管理,分别设账。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加强现金管理,不得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集体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十三条 严格开支审批制度,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对违反开支审批制度的,出纳员应拒绝支付。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日常开支金额分为大额和小额,大额和小额的标准由镇(街道)统一制定。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特大额开支,应在年初做好预算开支计划,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行政收支账日常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由“两委”中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大额开支还须经“两委”讨论同意,由主要领导签名后方可开支。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日常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由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经理(主任)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大额开支还须经“两委”讨论同意,由主要领导签名后方可开支;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特大额开支,经“两委”讨论同意后,再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区、镇(街道)财政下拨的办公经费只能用于村(社区)党支委、村(居)委会的日常办公和行政管理费用开支,不能用于村(居)委会干部工资报酬分配。
第十八条 根据《农村会计选聘制实施办法》(顺农发[2001]1号)和《顺德市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顺农发[2001]2号)的规定,实行会计人员选聘制和会计核算电算化。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资产每年的收益,除用于依法纳税、支付管理费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偿还债务、日常性福利支出外,应根据实际情况,可划拨一部分资金给股份合作社,用于补贴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开支或股红分配。具体划拨金额由“两委”讨论同意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的比例分别为村(居)委会集体资产每年净收益的5%~10%。
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增加集体积累,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弥补历年亏损。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福利设施的投入,包括学校、幼儿园、公园、道路等。
第五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按统一的内容和格式,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在公布栏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居)委会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资产负债情况;
(四)各项收支明细(包括干部和管理人员报酬);
(五)暂付款及暂存款情况;
(六)专项拨款使用情况;
(七)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及收益分配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及基本建设投入计划;
(三)投资计划;
(四)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五)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六)年终收益分配情况;
(七)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
(八)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二十五条 村(居)委会应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下同),对集体财务收支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一般为3~7人,由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两委”成员、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三)非本村(居)委会会计人员;
(四)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二十八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每月对村(居)委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二)经村(居)委会同意,可受村(居)民委托查阅账目;
(三)向村(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协助做好民主理财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在每月5日前,对村(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上一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写《理财报告书》,并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第三十条 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在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后,主要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一个“群众来访接待日”,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六章 工程招标投标
第三十一条 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工程项目,如规模达到《顺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顺府发[2000]55号)规定的,必须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模未达到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街道)统一组织招标投标;造价为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组织招标,但须报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产每年审计一次,由镇(街道)审计小组负责审计,审计结果向村(居)民公布,并报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经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同意,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但必须由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和协调。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产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二)年度收支的预算执行、决算情况;
(三)年度财务收支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性;
(四)会计资料(即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六)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及投资收益情况;
(八)政府下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进行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顺德市农村“五公开一监督”暂行规定》(顺发[199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