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学习贯彻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答记者问(二)
问:《规定》的总体考虑和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
《规定》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一是“以管资本为主”原则。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市场化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借鉴国际上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竞争中性的有益经验,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是审慎性原则。科学界定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需要说明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是财政部门一家的事,还涉及到组织、党建、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
除对出资人的职责、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外,《规定》充分考虑现阶段管理实际和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受托人)按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并明确要求“四个不变”,即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受托人要定期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